年报问询函对被问询企业内控质量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22-04-0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图片

【摘 要】 以2015—2018年深交所发放年报问询函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年报问询函这一非处罚性监管方式对被问询企业内部控制的治理效应。研究表明,年报问询函制度对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具有正面促进作用,收到年报问询函后,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显著提高。进一步研究表明,年报问询函对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促进作用主要存在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的上市公司,以及国有上市公司,对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上市公司以及非国有上市公司,该效应并不显著。本研究为年报问询函制度的有效性提供了实际证据,其政策启示在于,应继续实施并强化年报问询函监管制度,对于被问询后仍存在重大纰漏或失范的上市公司,应加大对企业及其高管的信息曝光和惩戒力度,从而增强年报问询函制度对两职合一上市公司和非国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震慑力度。

【关键词】 年报问询函;内部控制质量;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2)04-0014-06

一、引言

202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其中强调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这两个关键点。证券交易所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发挥着“一线监管”的职责;以问询函为代表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后统称“非处罚性监管”)是我国监管机构的常用监管措施之一[1],交易所通过发放财务报告问询函治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信息披露不准确和内容不完全等问题公开警示,督促其补充或修改原有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内部控制作为保障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标之一就是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2]。由此可见,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上市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其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不足,赵立彬等[3]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差,越容易收到交易所年报问询函,这说明年报问询函能警示企业利益相关者关注公司内控质量。年报问询函制度作为一种非处罚性监管措施,能否发挥其在内部控制质量方面的治理作用,即被问询后的企业内部控制质量是否得到改善,这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本文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2018年的年度财务报告问询函监管数据,实证检验了被问询企业在收到年报问询函后内部控制质量是否得到改善。研究发现,收到年报问询函后,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显著提高,且年报问询函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的上市公司表现更为显著,从产权属性来看,年报问询函对企业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在国有上市公司表现更显著。

本文可能的贡献如下:首先,目前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主要关注投资者对该制度的市场反应[4-7]、该制度引起的经济后果[8-13]以及与审计相关的影响[14-17],本文进一步拓展了关于年报问询函监管后果的研究,结果表明,年报问询函对公司内部控制质量有显著正面影响;其次,从非处罚性监管的视角丰富了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最后,本文结论对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事后监管模式优化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二、文献回顾

内部控制质量是公司内部控制实施效果的基本体现,反映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的设计和执行[18]。在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因素方面,邱实等[19]认为,应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审计情况、政府管制和市场环境等。Chen et al.[20]发现,审计师任期较长或与审计员距离较近的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的发生率较低。Khlif et al.[21]发现,四大审计事务所拥有必要的技术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准确识别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且其具有更多的独立性,企业管理者迫于压力,从而提高内部控制质量。从政府和市场环境来看,遵守公司治理准则,符合社会规范,会增强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并更好地获得社会支持,当政府管制强调企业内控时,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会得到提升。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出于成本考虑,会降低内部控制方面的投入[22]。对于企业来说,只靠行业自律或企业自觉不足以保证其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因此还需辅以外部环境规制。政府监管作为重要的外部监管手段,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影响重大[2]

年报问询函制度作为一种监管举措,陈运森等[14]发现,市场非常认可财务报告问询函的非处罚性监管作用,因此它能改进审计质量;王艳艳等[11]、陈红等[12]发现企业收到年报问询函后,企业商业融资显著下降;聂萍等[10]发现年报问询函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王丹[8]发现问询函监管显著降低了分析师盈余预测误差及分歧度,以上均表明,年报问询函这种源自外部环境的非处罚性监管能对企业产生监管作用。既然如此,作为一种非处罚性监管政策,年报问询函制度能否进一步促进企业内部控制质量有效提升?这个问题还亟待深入研究。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内部控制信息具有难以观察、难以计量的特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处于严重的内部控制信息不对称状态。此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双向信息互动,向市场提供了重要增量信息。每年上市公司年报公布后,都会迅速引起大量媒体解读,券商点评,特别是企业年报被问询后,更会成为市场舆情热点。而企业年报被问询通常是一种负面消息,它会给企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股价下跌、商业信用融资下降、债务成本上升等。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优势方会试图减少不利信息传递。正因如此,被问询企业有动机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藉此降低再次被问询的风险。

委托代理是导致内部控制缺陷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委托代理下,声誉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机制,它对代理人具有显著约束作用,媒体信息披露会影响企业和高管的形象和声誉,企业财务报告被问询,通常会导致管理者声誉受损,进而损害其作为职业经理人的市场价值,正因如此,管理者为维护自身声誉,必然会减少再次被问询的风险。邓祎璐等[13]就发现,企业高管变更与年报被问询显著相关,由此观之,企业财务报告被问询后,公司代理人有动机和压力去提高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减少被再次问询的风险。

从监管视角来看,引入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够对微观市场违规行为产生有力的约束[9]。同时,深交所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具有可依赖的监管制度,且通常还会要求公司将相关回复函件及时抄送证监会在被问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这进一步强化了交易所发出的问询函的权威性。根据威慑理论,企业实行不规范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时,会减少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形成震慑效应。交易所对企业发放作为非处罚性措施的年报问询函,代表一种政策监管,能抑制企业内部控制的不规范行为,从而提高被问询企业内部控制质量。

综上,被问询企业收到年报问询函后,从信号传递理论和声誉维护理论角度出发,企业有动机和压力改善内部控制质量;另一方面,非处罚性质的问询函监管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力,能够对被问询者产生一定的威慑力,减少企业内部控制的不规范行为,进而改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基于此,提出假设1。

H1:收到年报问询函后,企业内部控制质量会相应提高。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深交所2015—2018年发放年报问询函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样本公司观测区间是2012—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下载得到,内部控制指数来源于DIB数据库,其他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治理数据等均来自CSMAR数据库。剔除ST公司,深交所2015—2018年分别发函75、85、102、178份,数量逐年递增。剔除金融业、被ST处理以及模型中财务数据缺失的观测值,并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和99%分位数上实施缩尾处理,最终得到8 540个年度观测值。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共收到年报298份,涉及224家公司。

(二)模型设定和变量说明

年报问询函制度作为一项外部监管政策,为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方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准自然实验情景。进一步,为了解决由样本选择偏差带来的内生性问题,减弱企业间的系统性差异,对利用倾向得分匹配(PSM)的配对样本进行面板双重差分估计,降低单独使用双重差分方法的估计偏差。参考Bertrand et al.[23]构建了如下多期DID模型。

图片

该模型为考虑了时间和公司固定效应的双重差分模型,其中,关于被解释变量(亦即内部控制质量)的衡量,考虑到数据的连续性和客观性,借鉴逯东等[24]的做法,使用迪博内部控制指数衡量内部控制质量,同时考虑到量纲对回归系数大小的影响,将其数值加1后取自然对数。ICQ数值越大,代表其内部控制质量越高。IL为分组虚拟变量,若公司在样本期间收到了年报问询函,取值为1,否则为0;Post为政策冲击的时间虚拟变量,若公司t-1年的年报被问询,则以后年度取值为1,t-1年及以前年度取值为0。α1是DID估计量,反映年报问询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净政策效应,如果年报问询函政策提高了被问询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该系数则应该显著为正。另外,λt为年度固定效应,μi为公司个体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参考赵立彬等[3]和王艳艳等[11]的做法,选取的控制变量及相关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图片

五、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为全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2可以看出,IL的均值为0.183,即被问询的公司占深交所A股公司总数的18.3%,这说明年报问询函作为重要的非处罚性监管措施具有较宽泛的覆盖面。其他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与既有研究基本一致,在此不做赘述。

图片

(二)单变量检验

对所有被问询公司,分为当年被询问和被询问后一年两个组别,对ICQ进行均值t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该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被问询前后,其内部控制质量在5%的水平上具有显著差异性,这一定程度证实年报问询函制度有助于促使被问询企业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对全体样本除此之外的相邻两年的ICQ进行均值t检验,并未发现有相邻年份存在显著差异性,这进一步强化了上述结论。

图片

(三)多元回归分析

全样本的多元回归结果如表4(2)列所示。IL×Post的回归系数为0.1253,并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年报问询这一监管举措确实显著促进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提升,前文研究假设得到了证实。

图片

为防止上述回归分析可能存在的因样本选择偏差而产生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做进一步测试:主要选择公司规模(Size)、盈利能力(Roe)、财务杠杆(Lev)、营业收入增长率(Salegrow)、上市年龄(Age)、独立董事占比(Board_Indpct)、股权集中度(Top1)、董事会规模(Board_Size)、行业(Ind)等指标,按照一对一最近邻无放回原则进行匹配,最终得到匹配样本8 427个。经过匹配平衡性检验,匹配后各主要变量的偏差值均小于10%,其他检验指标中,B值等于9.4%,小于25%;R值为1.33,落于[0.5—2]之间,这说明匹配变量选取较为合理,匹配后的估计结果有效可靠。对匹配样本重新做回归分析的结果如表4(2)列所示。由此可见,此时IL×POST的回归系数为0.1205,它同样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进一步说明确实年报问询函政策显著提高了被问询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

六、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实证结果可靠,下面通过更换样本匹配方式和构造虚拟政策实施节点,进行稳健性检验。

更换匹配方式检验。对初始样本重新进行半径匹配和核匹配,发行无论是更换半径匹配还是核匹配,受年报问询函政策的影响,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均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也说明,企业年报被问询后,内部控制质量确有上升。

安慰剂检验。本文将企业年报被问询的时间分别提前一年,构造相应的虚拟变量进行双重差分回归,回归结果显示,交互项的系数不再显著,这说明企业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确实是由年报问询函政策引起的。

七、进一步分析

(一)两职安排对年报问询函治理效应的影响

高管职位安排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体现,其中最关键的是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的安排,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认为,两职合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模式有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行效率,提高公司对复杂环境变化的快速响应能力,但也可能导致最高管理者大权独揽,对制度和规则缺乏敬畏;相反,在两职分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由不同人员担任)模式下,作为董事会代理人的总经理,其行为受到了更严密的监督和约束,必然更加珍惜现有职位,以及作为职业经理人的声誉,他们对制度和规则必然更加敬畏,那么两职安排的差异性必然会影响年报问询函对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治理效应。鉴于此,本文进一步按照两职安排的差异性,将样本公司分为“两职分离组”和“两职合一组”,分别对其进行检验,具体结果如表5(1)列、(2)列所示。

图片

上述结果表明,年报问询函对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在两职合一的公司表现并不显著,而在两职分离的公司则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充分说明,年报问询函对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作用主要存在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的上市公司,在两职合一的上市公司,年报问询函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治理效应并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二)产权属性对年报问询函治理效应的影响

由于年报问询函的发函主体是证券交易所,且上市公司的回函会同步抄送证监会在当地的派驻机构,因此,年报问询函制度本质上属于政府行政监管方式的自然性延伸。虽然年报问询函制度属于非处罚性监管方式,但若问询内容被证实存在重大纰漏,那么,它也可能遭受严厉处罚。可以预见,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它除了为此付出与非国有公司类似的经济代价外,还必然对公司高管的行政职位(正常晋升乃至政治生命)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若此,国有上市公司必然对年报问询函做出更充分及时的反应,而其重要表现就是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更明显地提升内部控制质量。据此逻辑,年报问询函对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会因公司产权属性不同而具有差异性。为此,本文进一步按产权属性将全样本分为“国企组”和“非国企组”两个类别分别进行回归检验,结果如表5(3)列、(4)列所示。该结果表明,年报问询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正向促进作用在国有企业具有显著性,而在非国有企业并不显著。这说明产权属性确实是影响年报问询函内部控制治理效应的主要因素。

八、结论

本文以2015—2018年深交所发放年报问询函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D)实证检验了年报问询函政策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看,年报问询函制度提升了被问询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但这种影响存在两方面的差异性,其一,从两职安排情况看,它主要存在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的上市公司,对于两职合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年报问询函对提高内部控制质量的效果并不明显;其二,从产权属性来看,它主要存在于国有(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年报问询函制度能显著提升公司内部控制质量。

本文研究的启示意义在于:第一,年报问询函作为一种非处罚性监管措施,它对于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内部控制质量具有重要的正面促进作用,因此,在后续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该继续沿用并加强该监管举措;第二,对被问询事项回函不积极或不认真的企业,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其年报信息真实性、公允性、可靠性的监督审查力度;第三,对于被证实年报确实存在重大纰漏或失范的上市公司,应加大对企业及其高管的信息曝光和惩戒力度,从而增强年报问询函制度对两职合一上市公司和非国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震慑力,进而促使它们对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内部控制质量给予更多关注和重视。

【参考文献】

图片

图片

上一条:我校恒大管理学院副教授张洪承担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被评为“优” 下一条:武汉科技大学第三届MPAcc学生案例大赛成功举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