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倡导和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创新活动、创业训练和实践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其它优秀成果,或参加学术活动及修读创新创业类课程,经评审认定后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创新创业学分类别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科研训练、学科与科技竞赛、技能证书、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教育等。
(一) 科研成果: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等;
(二) 知识产权:指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 科研训练: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四) 学科与科技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与科技竞赛,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与科技竞赛;
(五) 技能证书:指获得计算机等级证书等,以及经职业技能考核获得的各类资格证书;
(六) 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教育: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创新创业讲座和修读创新创业课程等。
第三章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一) 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类
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获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科研成果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项 目
| 等 级
| 学分值
|
科技成果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负责人
| 30分
|
二等奖
| 负责人
| 20分
|
省 级
| 一等奖
| 负责人
| 15分
|
二等奖
| 负责人
| 10分
|
三等奖
| 负责人
| 8分
|
学术论文
| 被SCI、SSCI检索
| 第一作者
| 20分
|
被EI、MEDLINE、CPCI检索
| 第一作者
| 10分
|
中文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5分
|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 第一作者
| 3分
|
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第一作者
| 2分
|
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论文
| 第一作者
| 1分
|
项 目
| 等 级
| 学分值
|
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
| 中文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5分
|
国内公开出版期刊
| 第一作者
| 2分
|
知识产权
| 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
| 10分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权利人
| 3分
|
软件著作权
| 第一权利人
| 2分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第一权利人
| 2分
|
说明:
省级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二至第十者,以第一人认定学分为基准依次递减1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不足3分记3分;第十一及以后者,凭获奖证书记3分。
学术论文:排名第二、第三、第四的作者以第一作者认定学分为基准,认定学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60%、40%、20%后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知识产权:排名第二至第十者以第一人认定学分为基准,依次递减10%后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与核心期刊文章同等对待。
|
(二) 科研训练类
包括科学研究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科研训练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类 别
| 项目内容及等级
| 学分值
|
科研项目
| (国家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负责人
| 20分
|
(省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负责人
| 10分
|
(校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负责人
| 5分
|
类 别
| 项目内容及等级
| 学分值
|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国家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负责人
| 8分
|
(省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负责人
| 5分
|
(校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负责人
| 3分
|
说明:
科研项目:排名第二至第十者,以负责人认定学分的50%为基准依次递减10%后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排名第二至第五者,以负责人认定学分的50%为基准依次递减10%后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
(三) 学科与科技竞赛类
学科与科技竞赛包括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教育部主办的省部级(含)以上学科与科技竞赛;一般性行业类学科与科技竞赛。
学科与科技竞赛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类 别
| 项目内容及等级
| 学分值
|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排序第一
排序第一
| 20分
|
二等奖
| 15分
|
三等奖
| 10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5分
|
省级
| 一等奖
| 10分
|
二等奖
| 8分
|
三等奖
| 7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3分
|
校级
| 一等奖
| 6分
|
二等奖
| 5分
|
三等奖
| 4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2分
|
教育部主办的学科与科技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排序第一
| 10分
|
二等奖
| 8分
|
三等奖
| 6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4分
|
省 级
| 一等奖
| 6分
|
二等奖
| 5分
|
三等奖
| 4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2分
|
校 级
| 一等奖
| 4分
|
二等奖
| 3分
|
三等奖
| 2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1分
|
一般性行业类学科与科技竞赛
| 国家级及以上
| 一等奖
| 排序第一
| 6分
|
二等奖
| 5分
|
三等奖
| 4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2分
|
省 级
| 一等奖
| 4分
|
二等奖
| 3分
|
三等奖
| 2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1分
|
校 级
| 一等奖
| 2分
|
二等奖
| 1.5分
|
三等奖
| 1分
|
参与但未获奖
| 0.5分
|
说明:
参与但未获奖认定学分不包括高等数学竞赛、大学英语竞赛等考试类校级初赛;同一项目参与但未获奖只取最高级别学分;不同项目校级竞赛参与但未获奖认定学分累计不超过2分。
集体项目按第一人认定学分为基准,排名2-3的参与者乘以调节系数50%,排名4-5的参与者乘以调节系数3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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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能证书类
技能证书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类别
| 项目内容及等级
| 学分值
|
技能
证书
| 计算机类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
| 3分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计算机专业)
| 1分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
| 2分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
| 1分
|
国家执业资格考试
| 获国家执业资格证书
| 5分
|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 获高级证书及以上
| 3分
|
获中级证书及以下
| 1分
|
普通话水平测试
| 二级乙等及以上
| 1分
|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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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教育类
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教育类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类别
| 标准
| 学分值
| 认定标准及部门
|
创业实践
| 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并入驻学校创业基地
| 1分
| 学工处
|
创新创业
活动
| 参加学术报告和创新创业沙龙、讲座
| 0.2
分/次
| 提交不少于800字的活动心得总结,由学工处会同学院进行认定
|
创新创业
教育
| 修读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考核合格
| 1分
| 教务处
|
参加创新创业实训班并获得结业证书
| 1分
| 学工处
|
创业项目
资助
| 获得省、市创业项目资助
| 1分
| 学工处
|
说明:
集体项目按负责人认定学分为基准,排名2-3的参与者乘以调节系数50%,排名4-5的参与者乘以调节系数3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每次记0.2学分,最多不超过1学分;修读创新创业类课程获得学分不超过1分。
|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得分不得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分于学生大学三年级第二学期开始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给学院认定。
第七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的审查、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后的创新创业学分,由学院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以班级为单位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创业学分汇总表》,学院留存。
第九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会同教务处定期对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相应创新创业学分,并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 第一作者单位非武汉科技大学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
(二) 非大学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
(三) 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12〕5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工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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